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3303号
南京韵鉴装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如人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人工费40719元;2、判令被告赔付延期支付人工费的利息按银行年利率3.6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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