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3057号
南京福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振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7241元及利息 (以67241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为3190.59元) ,合计70431.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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