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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创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冶、第三人金万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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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3033号

张冶(被告)、金万东(第三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创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装修款2469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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