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930号
何纪纲:
本院受理原告赵治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壹万肆仟(214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以21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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