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362号
时美琪:
本院受理原告傅锐与被告时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0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时美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傅锐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其中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35%计算);二、驳回原告傅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79元,由被告时美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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