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6747号
刘忠跃:
本院受理原告周勇与被告刘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程松、马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恺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0万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585元,由被告程松、马巧红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给付,本院不再另行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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