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1200号
南京市建邺区赵全保酒业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赵全保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第4662736号注册商标“天之蓝”、第4662735号注册商标“海之蓝”的侵害;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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