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0208号
南京胜科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胜科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检测服务费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当日lpr,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至世纪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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