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4765号
汪新贵、孙雯雯:
本院受理原告裕雅(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新贵、孙雯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裕雅(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新贵、孙雯雯签订的《“鸡鸣汤包”特许经营合同》;二、被告汪新贵、孙雯雯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雅(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45,000元;三、被告汪新贵、孙雯雯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雅(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偿付消费者损失39,029.3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9,029.33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四、驳回原告裕雅(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原告裕雅(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4元,由被告汪新贵、孙雯雯共同负担2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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