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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滕子婵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三顾猫庐宠物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次数:2,62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1513号

 

南京市建邺区三顾猫庐宠物店:

本院受理原告滕子婵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三顾猫庐宠物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1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三顾猫庐宠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滕子婵退还1995.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三顾猫庐宠物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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