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516号
骆永春、张景雪、李长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存智、骆永春、张景雪、李长良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存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50万元范围内对(2022)苏0106民初1014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南京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骆永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50万元范围内对(2022)苏0106民初1014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南京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张景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50万元范围内对(2022)苏0106民初1014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南京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李长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50万元范围内对(2022)苏0106民初1014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南京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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