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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郝发领与被告高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次数:2,58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8686号  

高崇俊:

本院受理原告郝发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8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发领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高崇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一月八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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