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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莉与被告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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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8746号  

李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刘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8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莉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胜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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