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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宇楠诉被告庄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次数:2,54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821号

庄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汪宇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庄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宇楠19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2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庄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宇楠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汪宇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12元,由被告庄海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一月八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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