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964号
胡进:
本院受理原告高克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克刚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胡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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