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5172号
徐显胜:
本院受理原告杜鹃与被告徐显胜、曹海燕、第三人杨秀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曹海燕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05民初5172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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