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2066号
卢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学先、卢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153,551元、逾期支付租金的迟延付款利息2,482,057.26元(自2023年4月10日起开始计算,按日租金的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29日,应计算至租金实际给付之曰);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70,126元及惩罚性违约金283,544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334.867.37元、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556,544.38元(自2023年7月29日起开始计算,按日租金的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29日,应计算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己缴纳的租赁保证金100,000元冲抵欠付的租金及应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搬离租赁房屋;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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