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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巨龙诉被告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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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3192号

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巨龙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未补发税后工资363,085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防暑降温费用32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48,600元;4.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5日下午14时30分,即2025年1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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