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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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高巨龙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未补发税后工资363,085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防暑降温费用32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48,600元;4.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5日下午14时30分,即2025年1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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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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