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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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何小康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一与原告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一支付2024年2月欠发工资14,782.42元、3月工资20,642.38元;3.判决被告一支付2023年3月25日至今加班费72,248.34元;4.判决被告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600.99元;5.判决被告一支付经济补偿金233,839.5元;6.判决因存在混同用工,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8日下午14时30分,即2025年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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