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786号
南京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鑫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敬文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工资差额6000元;2.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2023年8月26日至12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500元;3.请求确认2023年7月26日至12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日上午9时30分,即2025年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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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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