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509号
建邺区芸尚厨房餐饮店、孙阳、潘成根、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东宝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南京市建邺区旌旗澳火锅店自2017年2月4日至2024年4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自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7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7日期间劳动报酬2,412.44元;4.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693.1元;5.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4,062.41元;6.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107.84元;7.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0,244.35元;8.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4日下午14时30分,即2025年1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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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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