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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琉森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永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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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9259号  

宋永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琉森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9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宋永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琉森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出资473,628.23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8月29日止;以473,628.23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琉森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28元,由被告宋永山负担8341元,原告琉森公司负担398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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