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598号
南京皇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慧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颜建华、刁海桂:
本院受理原告陈觅远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陈觅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南京皇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慧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退还预付款12866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28662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2日起按LPR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颜建华、刁海桂对上述债务担连带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