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488号
南京曹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虎:
本院受理原告丁在刚与被告南京曹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0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曹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在刚货款23,069元;二、驳回原告丁在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丁在刚负担23元,被告南京曹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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