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378号
江苏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55674.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44.9元(以55674.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3年8月26日暂计算至2024年8月31日,并实际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3.判令本案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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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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