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673号
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王继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建邺新城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王继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 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建邺新城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4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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