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616号
徐秀华、刘爱珍、刘爱民、刘爱国、姜稳潮、姜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徐秀华、刘爱珍、刘爱民、刘爱国、姜稳潮、姜明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 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刘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继承人刘四九遗留的南京银行存款9862.56元(账号6217770012732271,截至2022年10月17日)由原告刘伟继承;二、判令被继承人刘四九遗留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9,948.27元(账号:3205940565100048401,截至2022年9月27日)由原告刘伟继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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