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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金明与被告刘兆发、王海兵、刘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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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1930号

刘森:

本院受理原告陶金明诉你与刘兆发、王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陶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12日为178126.67元)。二、判令原告对南京市建邺区安康村5幢15号302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宁建不动产权第0031367号)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所得的价款在诉请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三立即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0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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