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902号
刘森、刘宇:
本院受理原告陶金明诉你与刘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陶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10日为21332.22元)。二、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诉请第一项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0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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