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178号
王昌海:
本院受理原告薛忠家诉你、肖志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薛忠家的上诉请求:1.在维持(2024)苏0105民初91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已支持内容的基础上,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继续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请,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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