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811号
南京新之州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南京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之州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南京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新之州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237,654.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京新之州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12,000元;三、被告南京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南京新之州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送达公告
更多08.28
2025
08.28
2025
08.28
2025
08.28
2025
08.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