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4269号
骆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骆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骆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39,000元;2.判令被告骆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83571797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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