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4265号
国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荣鑫伟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霞与被告国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荣鑫伟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邓霞、被告国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2.判令被告国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三人江苏荣鑫伟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70.8万元股权为原告邓霞所有;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国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83571797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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