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251号
南京穗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启明:
本院受理原告沈晓维与被告南京穗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启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穗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启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晓维本金7,048,616.68元及利息(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沈晓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22元,由南京穗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启明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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