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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金红与被告陈顺根、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2,402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5936号  

陈顺根、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金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697元,由原告金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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