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583号
陆佳豪:
本院受理原告赵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佳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於5万元及利息、利息损失(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陆佳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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