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493号
南京曼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曙、高朱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大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曼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曙、高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3986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4年4月18日共计8103.12元(以14398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前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