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677号
陈树金:
本院受理原告郑思与被告陈树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郑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还清所欠租金3万元、物业费2万元,合计 5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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