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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无锡泰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伟清、唐柯超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1
浏览次数:2,25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05民初12590号


无锡泰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伟清、唐柯超:

本院受理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泰衡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项4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按年息18%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泰衡公司承担律师费1900元;3.请求判令许伟清、唐柯超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835771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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