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559号
高飞:
本院受理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项684995.0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 (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利息 按每日0.5‰计算;自2021年12月 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24%计算);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800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以被告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六合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所涉抵押物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德邑花园3幢1楼107室房产的变价款,在原告代偿款项684995.06元 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835771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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