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660号
阜阳市衡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沁雨、李芹、徐帮荣: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2、 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还清为止.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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