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661号
黄佩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必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自2023年10月14日至款项支付之日止);2、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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