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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费冬诉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31
浏览次数:2,69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6592号

王成:
本院受理原告费冬诉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费冬借款63,200元;二、驳回原告费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费冬负担140元,被告王成负担1398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另行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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