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393号
宿迁市金鼎木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0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宿迁市金鼎木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宿迁市金鼎木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3.驳回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18元,由被告宿迁市金鼎木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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