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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莉与被告刘俊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1
浏览次数:782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7543号    

刘俊良

本院受理原告马莉与被告刘俊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俊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莉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由被告刘俊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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