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737号
南京希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星月与被告南京希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0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宋星月与被告南京希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7月10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希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宋星月剩余租金4000元及押金1350元;三、被告南京希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星月违约金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希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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