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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石头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陈清兵食品百货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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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9776号    

南京市建邺区陈清兵食品百货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李石头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陈清兵食品百货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9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陈清兵食品百货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石头4200元,原告李石头同时向南京市建邺区陈清兵食品百货经营部退还案涉12瓶“人参海马酒”,如不能退还按相应单价在应退还货款中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李石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陈清兵食品百货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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