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813号
淮安市东松贸易有限公司、唐维杰、庞俊:
本院受理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淮安市东松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项2,407,6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07,6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息0.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淮安市东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唐维杰、庞俊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835771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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