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826号
无锡市开贝林木材有限公司、林开宗、许春者:
本院受理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开贝林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项37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按年息18%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开贝林公司承担律师费1900元;3、请求判令林开宗、许春者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4、 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835771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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