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638号
南京桐林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豪旭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桐林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67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9679元为基数,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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